价格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多条与“反内卷”相关内容进入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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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

  □ 禁止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实施强制捆绑、收取不合理费用、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

  □ 加重了对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最高罚款金额提高了10倍

  ◎记者 陈芳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修正草案”)7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三方面内容。

  受访专家分析,修正草案增设了多条与“反内卷”相关的款项内容,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内卷式”不正当价格行为类型,明晰了平台经济、数字经济领域的新型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对执法部门开展价格监管、优化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增设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类型

  不正当价格行为会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干扰破坏正常价格秩序,是价格违法行为的典型表现。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完善了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

  对于商品领域的价格倾销,修正草案修改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认为:“修改后的价格法补充规定了两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类型,并优化了原有规定内容,从而使该法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更为科学、合理、严谨。”

  针对服务消费领域的价格乱象,修正草案将“分解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列为“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的具体表现方式,回应了近年来一些服务领域的经营者通过分解服务项目或者减少服务内容等方式多收或者重复收取消费者费用的问题。

  “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放开了绝大多数竞争性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的范围被大幅限缩,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的领域持续拓展。在此背景下,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公平交易,成为价格治理的重中之重。”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价格收费监管研究中心主任董笃笃说。

  禁止“大数据杀熟”等不正当行为

  随着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涌现,不正当价格行为有了很多新的表现形式,诸如“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等,超出了原价格法既有条款文义所能解释的范围。对此,修正草案给予了回应。

  董笃笃表示,“大数据杀熟”表面上是价格歧视,对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同价格,实质上却是过高定价,运用大数据分析尽可能攫取更多消费者剩余,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阻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修正草案将消费者纳入价格歧视制度的保护范围。价格主管部门可据此查处针对消费者的价格歧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交易,促进合理竞争”。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5G、云计算、大数据应用越来越广泛,许多经营者滥用新技术,利用其控制的数据和算法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针对这些新挑战,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已经开始尝试作出规制。”苏号朋说。

  此次修正草案也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修正草案还禁止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实施强制捆绑、收取不合理费用、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

  强化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明码标价是保障交易相对人知情权的重要制度,是维护公平交易的重要前提。修正草案加重了对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最高罚款金额提高了10倍,同时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领域增设成本调查制度。

  原价格法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处罚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正草案增加了系列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正草案不仅将最高罚款金额提高了10倍,而且弥补了原规定的疏漏,对‘经营者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时的处罚进行了补充规定,大大提高了对违法经营者的威慑力。”苏号朋说。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明表示,修正草案强化了执法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的职权,提高了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重点回应了汽车、光伏等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如捆绑销售、低价竞争等,有助于推动改变汽车、光伏等行业长期以来以“价格战”抢市场的市场策略。

  “修正草案优化了价格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为后续系统性推进‘反内卷’整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张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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